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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起诉个人独资企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主体混同,不符合起诉条件

作者:yxcxrc 2025-05-06 09:12:31 46 来源: 互联网

投资人起诉个人独资企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主体混同,不符合起诉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系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某家具厂(以下简称某某家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请求确认与某某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刘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刘某某与某某家具厂从2011年5月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其系某某家具厂职工,自2011年5月16日起开始在某某家具厂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其需某某家具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故而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不予受理,其不服,遂在规定时间内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家具厂辩称:其于2011年5月16日成立,成立后一直由刘某某担任厂长并负责统筹安排管理厂里的具体事宜,其于2012年3月开始为刘某某购买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认可双方从2011年5月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2024)渝0118民初3073号

二、争议焦点

投资人起诉个人独资企业确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某某家具厂对刘某某的请求没有异议,但本案首要审查的焦点应当为:原告作为投资人,以其个人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失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起诉应当有原告、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应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人格分离、不能混同,原告与被告对诉讼标的存在争议等作为起诉的必备条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管理企业事务亦属于投资人的职责范围。因此,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上实质混同,无法分离。

综上,刘某某既以“劳动者”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又以某某家具厂投资人的身份代表被告应诉答辩,且不主张抗辩理由,只是完全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以一人行为既代表原告,又代表被告的情形,应当认定已构成原告、被告实质混同,该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对原告刘某某的起诉予以驳回。同时需要指出,缴纳社会保险并不一定就代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的缴纳也并不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社会保险的参保类别可以分为企业职工社保、灵活就业社保、城镇居民社保等,原告可以在咨询社保相关行政部门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四、案例评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同时负担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其作为劳动者和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身份事实竞合(也即劳动关系与组织关系事实竞合)。

但是,在诉讼层面,受限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人以“劳动者”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又作为被告投资人代表被告的情形,属于原告、被告实质混同,不符合起诉条件。从法理而言,起诉必须满足“有明确的被告”且“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等条件,若原告与被告实质上为同一法律主体,则不存在“争议双方”,违背诉讼制度中“对抗性”的基本要求。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起诉个人独资企业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为同一责任主体,导致起诉因“自我诉讼”而丧失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