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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未获批拒绝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作者:邹滨蔚 2025-02-17 09:03:06 44 来源: 互联网

员工请病假未获批拒绝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杜某于2004年6月24日到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自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5日以上请假需总经理批准,且请假需提前1天申请。若病假未及时请假,可电话报备,2天内补假。双方签署的《员工补充协议》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休假3天以上,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解除补偿金。公司自2004年6月起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4月3日,杜某因腰痛请病假,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其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建议休息。杜某此后多次就诊,并一直休病假。9月17日,杜某持病假证明再次请假,公司对其长期病假提出质疑,安排其至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9月23日,医生诊断其病情较轻,拒绝开具假条。杜某未按要求回岗,公司9月28日通知其返回工作,并提出可调岗,但杜某坚持病假有效,拒绝上班。

10月9日,杜某再次就诊,医生确认其病情较轻,拒绝开具假条。10月10日,杜某未上班,亦未请假,其电话联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廉某,称其已自行至医院开具假条。10月13日,杜某至某公司交假条,某公司工作人员不认可该假条并拒收。10月14日,某公司向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杜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同日,工会回函表示同意。10月15日,某公司以杜某旷工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杜某同日签收。

申请人(杜某)为要求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于2020年11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后,做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20]第267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病假工资15535.81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年假未休工资5423.1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该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对此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来源:(2022)鲁02民终4945号


二、争议焦点

员工请病假未获批拒绝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既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保护用人单位正常、正当的管理行为,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杜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可由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一,在仲裁过程中,杜某把员工手册作为证据提交主张病假工资,说明其知悉公司的请销假制度和违纪处罚制度,杜某签字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旷工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说明杜某知悉公司关于旷工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守;第二,自2020年4月3日始,杜某长期休病假,公司产生一定的怀疑并要求杜某复诊审核病假是合理的,亦属于用人单位管理权限范围;第三,从两次复诊审核后公司的表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及杜某提交的公司人力部门工作人员与其的电话录音来看,公司把复诊审核作为考察杜某休病假正当性、必要性的手段而非结果;第四,在两次复诊审核并书面通知后,杜某在未请假或事后请假未获准的情况下,不到岗工作,事后再以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为由否定公司对其旷工的认定于理不符,亦是其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正当的管理行为弃于身后的表现,理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五,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且程序并无违法之处。综上,杜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杜某自2020年4月3日开始长期休病假,至2020年9月23日已达五个多月。经医院诊断,杜某所患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而腰椎间盘突出症作为近年来的常见多发疾病,其治疗不必然影响正常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其对杜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而休病假达五个多月提出质疑具有合理性。双方均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9日陪同杜某至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脊柱外科进行诊疗。经诊断,医生均未给杜某开具假条。杜某主张青医附院医生系与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不给其开具病假条,但对此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在上述时间期间,杜某始终未到岗工作,且杜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病休期间采取过诊疗意见中建议的用药或理疗等治疗措施。公司在陪同杜某就诊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杜某到岗上班并表示可以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并无不合理之处,杜某在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请假且事后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又以其自行开具了病假条为由拒绝到岗上班,显然系违反单位的劳动管理,其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与杜某签订的《员工补充协议》中约定,累计旷工3天以上、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休假3天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不享受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公司根据上述约定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对杜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构成劳动关系存续的基本前提。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其法定权利,也是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必要手段。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有审批的权利。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未按规定请假,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