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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

作者:yxcxrc 2025-01-13 09:16:39 39 来源: 互联网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梁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被告某某佳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指定面试地点包括被告某某轩酒楼处。 梁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前往某某轩酒楼应聘,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某某轩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 某某轩酒楼称当时因厨房学徒一职已经招满故没有安排梁某某面试。

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在“58同城”网站上再次看到被告某某佳公司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遂申请广州公证处对“58同城”网站中某某佳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的网页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粤广广州第15167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招聘主体为某某佳公司,招聘的职位为配菜/打荷(招8人),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载明“1、男性,18-25岁;2、身体健康,反应灵敏;3、踏实肯干,做事认真负责;4、服从领导管理,为人友好和善。 (无需投递简历,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店内面试)……其他:……2、每周休息1天;3、每天工作8小时……”。 面试地址载明“1、某某佳某某轩酒楼……2、某某佳滨江大公馆……”。 广告中还包括了某某佳公司的公司介绍,载明“广东某某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著名餐饮集团,欢迎您加入我们的大家庭,我们将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广阔的发展空间、完善的晋升机制、法定有薪年假和完善的管理体制等”。 

被告某某轩酒楼确认上述广告由其委托某某佳公司发布,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本酒楼于2014年底委托广东某某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58同城网站发布相关招工广告,招工具体事宜由本酒楼负责”;确认配菜/打荷职位即为厨房学徒职位,厨房学徒的工作内容包括切菜、配菜、出菜、打荷等。 某某轩酒楼称其发布有招聘女性厨房学徒的广告,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梁某某提交录音及录像资料,拟证明其前往被告某某轩酒楼处与前台工作人员的沟通情况。 录像中显示地点为某某轩酒楼处;人物为梁某某与该酒楼前台人员;录像的对话内容中,该酒楼前台人员多次陈述“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厨房里没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不招女工,你填了(表)也是没用”,“不是说有没有实力的问题,这是管理的问题,就是如果不招女生的话就是不招”等。 某某轩酒楼确认录像中地点是其地址,但认为该前台人员不代表人事部门的意见。 

原告梁某某诉称,二被告在发布广告、实施招聘过程中都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也打击了其就业信心。 另提交地铁发票若干、通话记录、病历材料及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其产生交通费、通讯费、因侵权导致心情抑郁、产生医疗费等。 

来源:(2016)粤01民终10790号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是否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明确就业歧视的种类包括对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其中在性别歧视上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其他工作或岗位时,不得基于性别对求职者作出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不得基于性别损害求职者就业机会的均等,妨碍求职者就业权的实现,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 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被告招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广告中注明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厨房学徒的工作内容为切菜、配菜、出菜、打荷等。 工作强度并未达到第四级体力劳动的强度,也不存在需要持续负重或负重强度过大的情形,故并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家庭生活里也完全可以胜任厨房烹调、料理等工作,女性从事厨房类工作,符合社会普遍成员的心理预期。 因此两被告不能在招聘厨房学徒时,对于应聘人员的性别加以区分、限制或排斥。 而被告某某佳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求职者性别为男性;被告某某轩酒楼在梁某某前往面试时未提供平等的面试机会;在梁某某前往询问时,该酒楼前台人员表示厨房不招女工,即便有厨师证也不行。 可见,两被告无论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抑或是实际招聘过程中,均一直未对梁某某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梁某某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梁某某应聘,拒绝给予梁某某平等的面试机会,已经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侵犯了梁某某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均已经构成了对梁某某的性别歧视,属于共同侵权,应该对梁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佳公司、某某轩酒楼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存在对女性应聘者进行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 而某某佳公司、某某轩酒楼所招聘的岗位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以及岗位。  某某佳公司、某某轩酒楼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不具有合法以及合理性,损害了女性应聘者的就业平等权,应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故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一些企业担心聘用女性员工会增加用工成本,因而刻意减少或回避招用女性;甚至有单位在特定岗位对女性提出“不婚、不育”等要求。这些做法明显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薪酬制度。女性求职者如在应聘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应当以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