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未请假,但有诊断证明,公司能按旷工解除吗?
休病假未请假,但有诊断证明,公司能按旷工解除吗?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公众号
王冲是机电公司员工。
2022年1月2日,王冲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在家休息至1月6日。
2022年1月7日,王冲因腰部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院出具《门急诊病历》,建议王冲休息7天。
2022年1月10日(小编注:8日9日是双休日),王冲未到岗上班,也未向公司请假,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王冲,电话未接通,后王冲并未回电。
公司《员工手册》2021年版第二章第四中第4条规定:未经批准而不到职者,按旷工论处。第7条规定,无故连续或累计旷工二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对自动离职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第1.4条规定: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王冲在《员工手册》确认签字表上签字。
2022年1月13日,公司以王冲2022年1月10日至1月13日连续3个工作日未到岗,也未向车间主任请假,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到职者,按旷工论处以及无故连续或累计旷工二天者视为自动离职,解除了与王冲的劳动关系。公司通知了街道总工会。
被解雇后,王冲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冲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9936.452元。
一审判决:王冲明知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第三章第1.4条载明“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王冲在2022年1月7日看病后,一直未到岗上班,并且未向公司请假,在公司主动电话联系王冲未果时,王冲也并未回电,因此王冲并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存在过错。
对于王冲抗辩医院建议其休息7天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这并非是王冲可以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合理理由,王冲作为公司处的员工,应当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接受公司的管理,此为保证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王冲明知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冲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解除与王冲的劳动关系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故对王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
王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出勤、按时上下班等,均属于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常识和准则。
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情形,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或制定存在程序瑕疵,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已征求了包括王冲等劳动者的意见,即已履行了一定的民主程序,且王冲也签字确认收到了修改后的《员工手册》,双方劳动合同亦约定王冲需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明确“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王冲明知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冲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解除与王冲的劳动关系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故对王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系因王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苏04民终708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