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与关联公司双重合同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外籍员工与关联公司双重合同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J某(外籍员工)与某甲公司于2021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某甲公司为J某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手续,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1年8月19日批准J某在某甲公司工作,批准期限为12个月。2022年1月10日,J某正式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载明其工作岗位为高尔夫教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3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J某的工资并非由劳动合同签订方某甲公司支付,而是由关联公司某乙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5日和9月5日以"旅差费"名义转账支付了18,608元和17,001元。2022年1月7日,J某与某乙公司另行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约定J某在某乙公司担任高尔夫教练,协议期限为2021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1日,并承诺年薪不低于70,000美元。
2022年10月21日,J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五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补发克扣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超过25万元。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J某的请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定某甲公司支付2022年9月工资23,448.28元以及2022年7-8月工资差额24,931元,但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298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2024)粤01民终13367号
二、争议焦点
1、双方劳动关系认定;2、工资支付问题。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问题。首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本案中,某甲公司为J某申请并办理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就业许可,J某于2022年1月10日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许可证载明被告工作单位为某甲公司,结合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即使J某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某乙公司没有为J某办理就业许可证,双方之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再者,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在人员构成、注册地址、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实际用工地点等方面均存在重合之处,实为关联公司。综上,一审法院确认某甲公司、J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依前文所述,一审法院已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某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J某劳动关系建立和终止时间,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采信J某主张并认定双方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问题。依前文所述,一审法院已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作为J某的用人单位,对于工资的发放应负举证责任,但某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足额向J某支付了2022年7月、2022年8月以及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后,J某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为此,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应向J某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工资23448.28元以及2022年7月工资差额11932元、2022年8月工资差额12999元。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本案中,根据股东构成、法人情况、经营范围等因素,可认定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在J某入职时为关联公司。鉴于某甲公司与J某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为J某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J某主张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关于工资问题。某甲公司与J某约定的工资标准为30000元/月,该约定对某甲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虽此后J某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该协议并无明确约定J某的月工资标准,故某甲公司仍需按照不低于30000元/月的标准向J某支付工资。虽然某甲公司在2022年2-6月期间向J某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超出上述标准,但在双方之间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以超出部分用于未来工资的抵扣。现某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足额向J某支付了2022年7月-9月23日期间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应向J某支付2022年7月工资差额11932元、2022年8月工资差额12999元以及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工资23448.28元,是可行的,本院予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籍员工劳动争议案件,核心围绕劳动关系确认与工资支付两大焦点展开。法院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就业许可办理情况及劳动合同为关键证据,认定某甲公司与J某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明确某乙公司未办理就业许可,其与J某的协议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在工资支付方面,法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资发放的举证责任,在某甲公司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支持了J某的合理诉求。此外,法院还关注到关联公司间用工的复杂性,通过对公司人员、业务等方面的审查,避免了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逃避用工责任。本案判决为处理外籍员工劳动争议、厘清关联公司用工责任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