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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三性”岗位,修法的最大亮点 --------聚焦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之一

作者:未知 2012-07-23 10:26:29 149 来源: 互联网
界定“三性”岗位,修法的最大亮点
--------聚焦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之一

 

  这些天来,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自7月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性”岗位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热词。

  何谓“三性”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性”岗位就是指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可是,如果再追问一句,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不同的人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内涵有不同的解读。

  这种不确定性导致法律执行不一致。有些用工单位比较严格地执行法律规定,有些用工单位游走于边缘地带,有些用工单位则故意钻法律空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其结果是“近3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

  事实上,不少用工单位的实际做法比上述的还要离谱,不仅在非“三性”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且实行“逆向派遣”,即将原有的正式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劳务派遣工,这些职工岗位不变、工作不变,但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了劳务派遣工的他们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正式职工拉开了差距。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企业却因此增加了利润。

  显然,这些做法和实际后果,与劳动合同法规制劳务派遣用工的立法初衷是完全相悖的。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是在全球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趋势下出现的用工形式,从其产生那一天起,就扮演拾遗补缺的角色,从来都不是主流用工方式。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工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道理很简单:劳动者本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而劳务派遣却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人为隔开,用工环节的增加势必造成对劳动者的多层盘剥,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受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因此,如果任由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无限制扩大,不仅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必然会冲击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最终殃及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在这个意义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明确“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是这次修法的原则和重点之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不仅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而且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确实抓在点上、做在实处,可谓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三性”的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三性”岗位内涵的模糊性问题。

  不过,一些劳动法律专家也表示,修正案草案对“辅助性”岗位的解释仍过于原则,建议限定辅助性岗位的存续时间,界定为“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不超过两年的服务”。原因是在“主营业务”目前还难以准确界定的现实背景下,如果不能科学、合理地限定辅助性岗位的存续时间,那么用工单位将很有可能随意加以解释,并在所谓的辅助性岗位继续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

  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传递出明确界定“三性”岗位的修法方向,已足以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劳务派遣工倍感欣慰,并看到公平合理享受劳动者权利和尊严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