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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须按时足额发工资

作者:未知 2012-10-18 08:47:25 184 来源: 互联网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须按时足额发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应当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5天内,应当到批准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5天内,应当到批准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应当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了解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被派遣劳动者适应工作,提高工作技能,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条件,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矛盾纠纷;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行为自查制度,在每年11月底以前,对本年度劳务派遣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登记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自查报告。

《通知》规定,要督促用工单位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用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前,应当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设立,是否依法备案;用工单位应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法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和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一次性退还20名以上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事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指导用工单位逐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劳务派遣劳动争议调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