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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不规范 职工维权获支持

作者:yxcxrc 2016-08-12 09:13:11 205 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孙某于2014年2月3日到某餐饮公司工作,每月调休3天(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其他时间均需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孙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3月26日,孙某以该餐饮公司没有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未按法律规定安排年休假,也未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8643元,并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餐饮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相关费用。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该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餐饮公司支付孙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47932元,并为孙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待遇。本案中,孙某提供该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交易明细、员工手册等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餐饮公司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孙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餐饮公司应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餐饮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孙某加班未给予补休,亦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依法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有维权意识,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工资表、考勤记录、员工名册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