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几个实习生,便宜又好用。”
实习用工的主体
从分类上来说,我们可以得出实习生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原则上应该是十六周岁以上;
其二,在籍全日制在读中国学生。
●全日制在籍学生
经常会有单位问,单位有员工研究生在读,到底跟他签劳动合同还是实习协议呢?
一般笔者会这么回答:“要看员工读的研究生是不是全日制,档案在不在学校。如果读的是全日制,档案又在学校,那就属于学生身份,可以签订实习协议。”
学生的身份是入职前单位一定要去核实清楚的,一旦有所疏忽,不仅风险大,面临的成本也不小。
此前就有个单位因为疏忽,没有查清楚学生的状态,导致损失了8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为该单位用人时,学生是职业学校当年度的应届毕业生,没多久就毕业了。由于学生说之后要继续深造,单位想当然地以为他还是学生状态,等过了大半年,想把学生退回学校时才发现该学生读的并不是全日制的大学。
也就是说,学生来实习后没多久就毕业了,并成为了一个合格的劳动者。
所以,员工是否全日制在读及在籍,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务关系的首要标志。
另外,大家容易忽略的就是那些已经完成升学考试,拿到录取通知书,但是还未到学校报到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学生拿到了录取通知书,由于还未报到,所以实际上还未成为高等院校的在籍学生。此时,他其实处于一个劳动者的状态。
因此,企业在筛选实习人员的时候,应尽量选择非应届毕业生。
●中国人或经备注的在华留学生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就是留学生,包括在华留学生以及在其他国家留学的他国学生。
首先,对于在华留学生,由于他们签证上写的是学习,所以如果要进企业实习,必须经过备注才可以。
对于在外国留学的其他国家学生,想在我国实习工作的,必须获得就业许可方可进行。
完善书面协议,明确权利
由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应受《民法》调整,以双方约定为主。
●实习协议
(1)明确学生的毕业时间和学校联系方式
明确可能的毕业时间。
很多学生其实并不能清楚知晓具体的毕业时间。因为毕业证书所载时间和实际取得毕业证书的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
这就需要我们提前到辅导员或者教导处了解和核实。
比如,学生说7月毕业,就有可能是7月份拿到载有6月份毕业时间的毕业证书,稍不注意就会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产生。
(2)报酬
实习并非劳动关系,虽然国家倡导实习薪酬应当达到一定数额,但是并无强制罚则,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报酬数额。
(3)灵活约定解除条款
因为法律没有限制,所以这里的解除条款要尽可能地简单,尽量不要增加企业方的证明责任,比如“提前三天提出本协议解除”“一旦单位觉得不满意可以马上解除协议”等。
(4)约定身份变化条款
一旦学生的身份发生变化,就会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关系,所以需要设置相应条款,因学生没有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所导致的损失,将由其本人承担。
这里的变化一般包括辍学、休学、肄业、延迟毕业等。
(5)意外伤害
明确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实习所设岗位可能面临的风险。
虽然单位和学生之前并非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但由于双方是雇佣关系,如果实习生发生意外,公司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对于有些风险较大的岗位,建议企业为实习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降低相应风险。
●就业协议
学生在进入单位实习后,往往会要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也叫三方协议,是学生、学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承诺在学生毕业后,由单位录用学生,并与学生签署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就业协议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不强制
通常学生所在学校都是非常重视就业协议签订的,因为就业协议是学校用来统计就业率的重要依据。
但必须要明确的是,它不是强制签订的,所以企业方可以选择不签。
如果单位还没有想好毕业后是否录用,那么不妨趁其还未毕业好好考察一番,等到确认其能力和表现后,再决定签订就业协议承诺录用。
(2)违约责任
观察一段时间后,若觉得这个学生不错,想要在毕业后录用的,再考虑签就业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果单位后期反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但即使单位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后期反悔,学生已为履行劳动合同付出行动而受到损失的,单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学生举证具体损失)。
实习用工看似安全,实则暗藏风险,所以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预防,合理规避风险。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