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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与单位签订合同,能否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

作者:yxcxrc 2024-07-08 09:51:51 75 来源: 互联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与单位签订合同,能否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

文章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0月进入被告某保险公司工作,每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7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2018年1月,被告以公司改制为由要求原告与劳务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份全部转回合同制。2019年7月,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注销了原告的工号,不再让原告上班。为此,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16日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提起诉讼,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事实上当时原告的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即使不签解除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满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原告和该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其工资报酬,并依法缴纳了在合同制期间的全部的社会保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已届退休年龄后,与单位不能再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劳动者根据情况仍享有继续劳动的权利,其与用人单位不能再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5日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原、被告虽然于2017年12月1日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主张某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无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后,原告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一项法定情形。本案中,刘某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论双方之间是终止或是解除劳动合同,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某某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