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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业单位离职,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作者:邹滨蔚 2025-03-17 09:10:11 78 来源: 互联网

从事业单位离职,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某某附中(甲方)聘用杨某(乙方)从事高中生物教师一职,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止。《聘用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018年1月,杨某因个人原因向某某附中提交辞职申请书。因双方未协商一致,杨某继续在某某附中工作。2018年7月9日,杨某再次因个人原因向某某附中提交辞职申请书。因某某附中不同意解除双方聘用合同,杨某单方面向某某附中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实际工作至2018年7月14日。2018年7月14日之后,杨某未再就职于某某附中。某某附中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有关手续。2018年8月,杨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某某附中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二、某某附中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有关手续。 仲裁委裁决某某附中为杨某办理社保关系调转手续,驳回杨某的其他请求。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县)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0543号


二、争议焦点

某某附中是否可以拒绝为杨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对解除聘用合同做了约定,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先后两次向某某附中提出辞职,在第一次提出辞职未被批准后仍继续坚持工作6个月,故杨某可与某某附中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杨某最后一次提出辞职的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及其工作至2018年7月14日的事实,法院确认双方已于2018年7月14日解除聘用合同,某某附中理应为杨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四、案例评析

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与个人有义务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在员工离职后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不得无故扣留已解除聘用关系员工的人事档案。此规定旨在保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职业转换过程中的顺畅过渡。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上述政策文件,确认了杨某与某某附中聘用合同的解除时间,并据此判决某某附中应为杨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本案对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保障员工离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事业单位在人员聘用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员工离职时,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员工而言,也应了解并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合法地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