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纷纷倒苦水 很多人已忍无可忍
求职者都期望能同工同酬。
不可否认,劳务派遣工已成为如今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
连续多天的“劳务派遣”调查报道刊出,读者反响强烈,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接到200多个电话、短信或邮件,大家的手机也变成了投诉热线----同工不同酬、异地派遣压低员工工资、工伤维权艰难,派遣工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大量涌现出来。一位劳务派遣工说,希望通过晶报的报道,能引起用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将这种扭曲的用工制度调到一个平衡点。
劳务派遣不惜朝老员工开刀
“谢谢你们这些记者和晶报,当我看到报纸上谈劳务派遣的不公平事实,我的心好激动!终于有希望了……本是正常人,因为外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许多不公平事实,每天要承受很大很大心理压力!活在痛苦中。”
6月19日,当晶报劳务派遣调查系列报道第一篇见报时,记者手机上收到了这样的短信。此次劳务派遣调查报道,显然触碰到那些长期生活在“灰暗”中的劳务派遣工脆弱的痛觉神经,这些天来,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的手机也变成了投诉热线。
从投诉记录中可以看到,劳务派遣在很多行业被恶意使用,航空公司、通信、银行、事业单位、物流等,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很多单位不惜对工作了很长时间的老员工开刀。
吴先生2000年就在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工作,本是事业单位的员工,但是到2009年时,单位不想跟他们继续签劳动合同,就把他们一批20多个人转到派遣公司,然后再派遣回来工作,以前每个月工资有2800元左右,但现在收入大幅降低,有的同事是1600元,有的是2100元,有的同事甚至只有1300元,这么低的收入在深圳真的很难生活。
一位市民说他在单位干了13年,后来成为劳务派遣工,什么活都干,但工资只有1700元,是正式工的四分之一都不到,单位是干活的累得要死没钱拿,拿高薪的都是有关系不干活的。
高先生在一家国有银行做后勤保障工作,在这家银行工作了18年,到今年6月30日,他将被银行转为劳务派遣工,如果不签合同可能就得离开,而如果转为劳务派遣工,不仅每月实际收入会降到2000多元,而且以前的一些福利也没有了,他们100多人正在和银行协商。
“不奢求也不敢奢求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宁愿把钱给派遣公司,也不愿直接补贴给员工,真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吴先生在电话中说,他是深圳一汽车站的检票员,是被派遣到车站工作,“我们虽然不是正式员工,但为车站服务,车站是我们劳动的直接受益者,我只希望我们的基本福利能向正式工靠近一点,哪怕只是一点点。”
他说,交通运输行业是服务行业,节假日最忙,对派遣工来说,不仅没有加班费,与正式员工相比,在工资上不平等,休息时间也更加不平等,同样的岗位,正式员工可每周休息两天,每月至少有8天,而他们只有4天时间休息,基本工资只有1500元,加上午餐补贴、住宿补贴,所有的收入在2100-2300元,扣掉社保后每个月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左右,同样的岗位,正式员工有4000元以上,工资还随着工龄增加而上涨。
深圳这些年物价突飞猛进,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我现在不奢求也不敢奢求什么同工同酬,只希望用工单位能最起码给我们多一点点福利,加班费该给就给点儿,像正式员工300元的过节费或者购物卡之类,这种形式的福利哪怕给我一半也行。”他说,政府或者劳动部门应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自2008年以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制度推出以来,各种纠纷和矛盾正在积累,“通过晶报的报道,希望能引起用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将这种扭曲的用工制度调到一个平衡点。”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维权难
刘先生是观澜一家通信服务公司的上门客服,客服岗位以前是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后来统一改为劳务派遣工,一些年轻同事刚来前两个月也就1500元的基本工资,其他什么都没有,有的新同事还因工作量原因,只拿到1300元左右的工资,已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水平。
他说,有一个同事去年在给客户上门服务时骑车摔断了腿,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两边推来推去,到现在也没人负责。实行劳务派遣1年多了,很多同事已经是忍无可忍。
有的公司为降低员工成本,甚至使用异地派遣。薛先生是一家世界500强的物流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3月公司开始签外派工协议,但签的是湖北孝感的一家派遣公司,签合同时就按照湖北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基本工资1128元,而社保什么的都享受不到。“前不久,有一位同事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但是公司没有报工伤,我们就去问公司人事部,人事部说因为超过24个小时,公司不予受理,没有办法报,这个业务员一直没有办法,只能自己掏钱看病。”他说。
专家说法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
“三性”应尽快明确界定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应理解为临时性并辅助性,临时性并替代性,其中临时性是主要的特征,法律应明确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同时规定适用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能适用派遣工,对派遣工的适用比例作出限制,对长期使用派遣工的工作岗位达到一定年限后转为正式用工,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兴彬律师:
劳务派遣适用行业
应有所限制
国外的劳动立法一般都对可以或者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德国劳动立法就禁止在港口运输业、建筑业、安全保障业、制造业、医疗业等行业引入劳务派遣用工。韩国《派遣劳动者保护法》第5条也对禁止引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具体行业作出了规定。
我国也应考虑对劳务派遣适用行业作出限制,比如在港口运输业、建筑业、国家安全等诸多行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实现对劳务派遣行为有效管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不加任何限制,全面放开,则一旦国家经济出现波动,企业为减少开支必然首先对劳务派遣员工实施裁员,如此难免导致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失业人员,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冲击。因此,我国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应当有所限制,不能全面放开。
愿景
尽快完善同工同酬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在会上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纷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18日,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联手行动,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这一规定也被解读为有望确保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权。
“对企业来说,从事相同岗位的人员就要给予相同的报酬和待遇,坚持同工同酬,不能因为籍贯、来源等原因区别对待。”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兴彬律师认为,完善同工同酬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收入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他说,在同工同酬这一问题上,我国缺少专门性明确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虽有零星规定,其他一些劳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也有涉及,但执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在法律修改中,应该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义务及责任,强制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查监督义务,派遣机构必须从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员工的报酬待遇情况。”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