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不能正常开工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劳动法案例 |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不能正常开工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汽车公司某客户服务部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汽车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4日至本月3日工资。2020年2月3日以后,汽车公司其他部门陆续复工,但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客户服务部未能复工,该部门包括张某在内10余名劳动者均处于停工状态。3月10日汽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月工资,4月10日按照生活费标准支付了张某3月工资待遇。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公司支付3月4日至4月3日工资差额646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疫情影响,汽车公司部分停工停产,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本案中,尽管汽车公司其他部门均已复工,但因各部门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所依赖的复工条件并不相同,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客户服务部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事实依据不足,故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建议】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之规定,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不能开工的,可以采取居家办公或者对于不能居家办公的,优先适用各类福利假期,企业和劳动者同舟共济,兼顾双方合法利益均能够得到合法保护。
1.对于居家办公的劳动者
考虑到在家办公的工作时间没法考量,工作效率不能保证,有必要采用“灵活计算工作时间”、“有效工时”等做法,即根据员工投入工作的有效时间核算工资报酬,无工作内容的时间不作为工作时间计薪。建议企业制定远程办公制度,确定小时工资标准,给员工安排工作时,确认好定额的工作时长并做好工作记录,以此核算工资待遇。
2.对于非居家办公劳动者
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年假成本是企业用工的固有成本,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本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年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员工可以享受5天、10天、15天年假,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不能复工期间来消化年假成本。在年假休完之后,建议优先使用调休。休息日本身不计薪,企业若在调休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未来休息日补班时无需再支付工资。调休使用完毕后,对于企业有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享有福利假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享受休福利假。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这里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青岛市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青岛市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100元,按照最低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2100元×80%)是1680元。